lawpalyer logo

遊艇管理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遊艇應具備下列無線電設備: 一、特高頻無線電話一具。但航行內水者,得以行動電話取代。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得以手持特高頻無線電話機取代。 二、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遊艇應另具備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一具及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一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遊艇管理規則 第2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