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應具備下列無線電設備: 一、特高頻無線電話一具。但航行內水者,得以行動電話取代。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得以手持特高頻無線電話機取代。 二、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遊艇應另具備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一具及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一具。
根據遊艇管理規則第 26 條,遊艇應具備下列無線電設備,包括特高頻無線電話、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等。特高頻無線電話的要求視遊艇的尺寸而定,全長未滿十二公尺的遊艇可以使用手持特高頻無線電話機。航行內水的遊艇也可以以行動電話取代特高頻無線電話。 我們可以進一步參考中華民國交通部所訂定的《遊艇管理條例》,其中規定了遊艇應配備的無線電設備,包括特高頻無線電話、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等。例如,在全長超過二十四公尺的遊艇上,必須另外配備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及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遊艇在航行時能夠保持聯繫,並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及時求援或發出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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