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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遊艇應具備號笛、磁羅經、醫務箱、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一組、艙底泌水泵一具。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並應具備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二組、艙底泌水泵二具。
  2. 前項遊艇之艙底泌水泵得以主機帶動之電動抽水機替代。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其中一具艙底泌水泵得以手動替代。全長未滿七公尺之遊艇,得以水桶或水瓢替代。
  3. 遊艇航行於短程內水航線者,免依第一項規定裝設磁羅經。
  4.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球形號標三個。但屬動力帆船者得僅具備球形號標一個,並應具備錐形號標一個。
  5. 全長二十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號鐘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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