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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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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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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適航水域區分為國內水域及國際水域。遊艇申請適航水域為國際水域者,應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並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足敷容載乘員定額之救生艇(筏)。 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但動力帆船得以雷達反射器替代。 三、全球定位系統(GPS)。 四、無線電設備: (一)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二)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另具備雷達。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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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檢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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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丈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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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設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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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乘員定額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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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刪除)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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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登記與註冊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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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規費與保險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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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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