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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遊艇適航水域區分為國內水域及國際水域。遊艇申請適航水域為國際水域者,應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並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足敷容載乘員定額之救生艇(筏)。 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但動力帆船得以雷達反射器替代。 三、全球定位系統(GPS)。 四、無線電設備: (一)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二)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
  2.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另具備雷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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