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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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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遊艇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遊艇設備基準表(附件三)規定。但遊艇依本規則規定設置設備確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列舉事實及理由,經驗證機構審後,報請航政機關同意豁免部分設備,或以具有同等效能者替代。
  2. 2.遊艇設備構造、型式、材料與製造之規格,由航政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文中沒有提到遊艇管理規則第 30 條,且也沒有提到遊艇相關的法條,所以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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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艇管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遊艇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遊艇設備基準表(附件三)規定。但遊艇依本規則規定設置設備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艇管理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