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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第 30 條

  1. 遊艇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遊艇設備基準表(附件三)規定。但遊艇依本規則規定設置設備確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列舉事實及理由,經驗證機構審後,報請航政機關同意豁免部分設備,或以具有同等效能者替代。
  2. 遊艇設備構造、型式、材料與製造之規格,由航政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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