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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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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用遊艇之定期檢查,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遊艇應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但船齡在十二年以上者,應於船齡每屆滿二年前後三個月內配合定期檢查辦理,如與下次特別檢查時間僅距一年,得申請展延至下次特別檢查合併辦理。船齡未滿十五年者,船體水線下檢查,得由驗船機構出具漂浮狀態下之水下檢查可報告替代之。 二、艉軸檢查配合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辦理,應確認無龜裂、異常磨耗、震動、變形及腐蝕,並檢查其倒車能力,舵軸承及艉軸承之間隙並應予測記。 三、主甲板於各艙口蓋關閉下應具備良好水密及排水功能。 四、各水密艙壁的完整性。 五、排氣管、消音器及其他產生高溫機件之隔熱保護設施。 六、機艙有艙門者,應具防止一百一十公分以下兒童誤入之設計,並具清楚禁止進入之標示。 七、裝置有汽油機之區域應檢查其機械式通風系統功能。 八、機器之運轉不得有氣體洩漏、漏油、異常震動、零件缺漏之情形發生。 九、船上設備應符合本規則設備之規定。 十、航行所需之無線電、燈光、音號及航行儀器設備,應檢查其運作功能。 十一、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應於有效期限內。
  2. 2.非自用遊艇屬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或全長未滿十五公尺之動力帆船者,其定期檢查除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外,不適用其他各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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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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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艇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非自用遊艇之定期檢查,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遊艇應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艇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