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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規費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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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第 4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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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遊艇乘員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未投保者,不得出港。
非
自用遊艇所有人應為乘員投保傷害保險,每一乘員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並應將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金額及內容張貼或懸掛於船上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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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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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檢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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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丈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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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設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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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乘員定額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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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刪除)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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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登記與註冊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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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規費與保險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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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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