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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遊艇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遊艇乘員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未投保者,不得出港。
  2. 自用遊艇所有人應為乘員投保傷害保險,每一乘員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並應將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金額及內容張貼或懸掛於船上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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