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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第 40 條

  1. 遊艇所有人應於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或註冊: 一、申請書(附件二)。 二、製造商之出廠證明或來源證明、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來源證明。 三、一般佈置設計圖。 四、驗證文件或檢查紀錄。 五、丈量紀錄。 六、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 七、船舶無線電臺執照。
  2. 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遊艇其所有人應於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三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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