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遊艇復航前,其所有人應依下列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 一、申請復航時間未逾檢查有效期間者,應申請臨時檢查。 二、申請復航時間已逾檢查有效期間者,應申請定期檢查。但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應申請特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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