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籍船舶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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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機關受理前條案件之備查後,應轉知內政部、財政部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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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