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業者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週知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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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業者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週知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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