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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營固定航線之本國籍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以下簡稱業者)。
  2. 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維護計畫),並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3. 維護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
  4. 第二項維護計畫之訂定,業者應於取得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前完成;其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船舶運送業許可證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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