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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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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速船應具有安全證書及航行許可證書,始得航行。
  2. 2.高速船自建造船廠航行至基地港交船,得免航行許可證書;基地港或航路變更時,亦同。
  3. 3.前項高速船航行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得有效高速船安全證書。 二、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已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擬訂安全措施,報請航政機關核定。 三、船長及船員已取得操作高速船之訓練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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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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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速船管理規則第 35 條規定:「高速船應具有安全證書及航行許可證書,始得航行。高速船自建造船廠航行至基地港交船,得免航行許可證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速船管理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