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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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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速船之航行區域或航線,依其營運航線中二靠泊港間之航行距離、航路狀況、避難地及氣候等因素,由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檢附圖說及航路操作手冊報請航政機關核定
  2. 2.高速船距基地港或避難地之最大許可距離,應由航政機關評估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後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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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速船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高速船之航行區域或航線,依其營運航線中二靠泊港間之航行距離、航路狀況、避難地及氣候等因素,由船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速船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