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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調查報告審議及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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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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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籍船舶發生之重大水路事故由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主導調查者,相關機關(構)應於收到運安會轉發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之安全改善建議九十日內,告知運安會已採取或考慮採取之改善措施,有窒礙難行之處,亦應敘明理由。
為改善水路安全,運安會得參考前項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之事故調查報告,對政府有關機關提出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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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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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重大水路事故通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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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重大水路事故認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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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重大水路事故現場處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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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重大水路事故調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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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訪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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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調查報告審議及改善建議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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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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