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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收到審後之草案十五日內,以書面申請至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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