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這部分超出了我的知識範疇,無法回答。
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於六十日內提供意見,並得參採各該機關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飛安會委員會議審核。 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對於審核後之草案內容有異議,並提出書面申請時,飛安會應通知其到飛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飛航事故之調查報告草案經飛安會委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後,應對外發布之。
立法理由參照國際民航組織第十三號附約,主辦調查之機關在調查報告草案完成後,應送交各相關之外國機關商討及評論,爰規定調查報告草案之審核程序及發布責任。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運輸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於下列期限內提供意見,並得參採各該機關(構)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運安會委員會議審議: 一、飛航事故:六十日內。 二、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三十日內。 參與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有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提供意見者,得以書面申請展延三十日。 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對於審議後之草案內容有異議,並提出書面申請時,運安會應通知其到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運輸事故之調查報告草案經運安會委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後,應對外發布之。
立法理由一、為加速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調查流程及縮短調查報告發布期程,送請提供意見之回復期限縮短至三十日內,以符合國人期待,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其他文字修正。 二、參與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無法於三十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時,可申請延長回復期限,爰新增第二項。 三、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原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第三項及第四項,並將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另將「審核」修正為「審議」,以使本法用語一致。
參照國際民航組織第十三號附約,主辦調查之機關在調查報告草案完成後,應送交各相關之外國機關商討及評論,爰規定調查報告草案之審核程序及發布責任。
一、為加速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調查流程及縮短調查報告發布期程,送請提供意見之回復期限縮短至三十日內,以符合國人期待,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其他文字修正。 二、參與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無法於三十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時,可申請延長回復期限,爰新增第二項。 三、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原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第三項及第四項,並將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另將「審核」修正為「審議」,以使本法用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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