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運輸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於下列期限內提供意見,並得參採各該機關(構)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運安會委員會議審議: 一、飛航事故:六十日內。 二、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三十日內。
- 參與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有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提供意見者,得以書面申請展延三十日。
- 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對於審議後之草案內容有異議,並提出書面申請時,運安會應通知其到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 運輸事故之調查報告草案經運安會委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後,應對外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