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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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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船舶所有人、營運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海巡署、內政部、國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教育部及農部,除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並應依其職權協助下列事項: 一、蒐集人員死亡、受傷情況。 二、蒐集船舶損害狀況。 三、蒐集重大水路事故現場情況。 四、對船員實施酒精及藥物測試。 五、航行資料紀錄器與其他船舶紀錄裝置之位置協尋。 六、船員及現場證人之聯絡資料並記錄其陳述內容。 七、運送及空偵。 八、其他有助於調查之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 9 條的相關內容。

  • 名詞
  • 協尋名詞
  • 證人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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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 9 條規定:「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船舶所有人、營運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