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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船舶所有人、營運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海巡署、內政部、國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教育部及農部,除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並應依其職權協助下列事項: 一、蒐集人員死亡、受傷情況。 二、蒐集船舶損害狀況。 三、蒐集重大水路事故現場情況。 四、對船員實施酒精及藥物測試。 五、航行資料紀錄器與其他船舶紀錄裝置之位置協尋。 六、船員及現場證人之聯絡資料並記錄其陳述內容。 七、運送及空偵。 八、其他有助於調查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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