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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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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由港區事業經營港區貨棧,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等相關規定,於取得管理機關營運許可後,憑管理機關營運許可文件,向海關辦理公告監管編號及卸存地點代碼。
  2. 2.港區貨棧得進儲以貨櫃(盤)載運之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
  3. 3.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後,其經營港區貨棧者於籌設期間如需進儲自用機器、設備,應憑籌設許可文件向海關申請發臨時監管編號並辦理通報(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具體釋義和相關範例。

  •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法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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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經營港區貨棧,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等相關規定,於取得管理機關營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