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11

快速跳轉
  1. 1.自由港區事業有下列事項之變更,應檢附有關文件資料,報請管理機關准: 一、自用機器、設備之增減。 二、貨棧、倉庫(含空地)或營運面積之變更。 三、變更經營業務。
  2. 2.前項第一款自用機器、設備因臨時業務需求而有增減時,自由港區事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述明原因向管理機關補辦申請。
  3. 3.管理機關應將第一項審核結果,副知所在地海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11條,自由港區事業需要進行以下事項的變更時,應該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並報請管理機關核准:一、自用機器、設備的增減;二、貨棧、倉庫(含空地)或營運面積的變更;三、經營業務的變更。如果自用機器、設備因臨時業務需求而有增減,自由港區事業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機關補辦申請。管理機關審核後,應將結果副知所在地海關。 參考資料來自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6條、第34條第1 項規定,關於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的相關規定,給予了具體的案例說明。例如,若自由港區事業在改變自用機器、設備時違反了相關規定,根據第34條第1 項的規定,應予以處罰。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有下列事項之變更,應檢附有關文件資料,報請管理機關核准: 一、自用機器、設備之增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