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17條,第一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許可。這表示申請書或文件必須誠實無誤,否則將不會被允許。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申請自由港區事業許可時提供了虛偽資料,根據這項規定,他們將不會獲得許可。 至於第二項規定,則指出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後,如果被發現有提供虛偽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許可,管理機關將會撤銷其許可。這表示即使已經取得許可,一旦發現有不實情況,許可將被取消。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營運許可後被發現提供了假資料,根據這項規定,他們的許可將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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