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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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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由港區事業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許可。
  2. 2.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後,經發現有前項情事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許可者,由管理機關撤銷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17條,第一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許可。這表示申請書或文件必須誠實無誤,否則將不會被允許。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申請自由港區事業許可時提供了虛偽資料,根據這項規定,他們將不會獲得許可。 至於第二項規定,則指出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後,如果被發現有提供虛偽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許可,管理機關將會撤銷其許可。這表示即使已經取得許可,一旦發現有不實情況,許可將被取消。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營運許可後被發現提供了假資料,根據這項規定,他們的許可將被撤銷。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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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許可。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後,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