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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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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貨物控管、貨物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說明書。 四、設施或土地租賃契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證明文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新投資創設者,其公司名稱、所營事業登記預查准文件及下列代表人證件: 1.本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僑民:僑民身分證明文件。 3.外國人:國籍證明書或當地國所核發之護照影本。 六、經營業務須經許可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 2.前項申請授權代理人辦理者,應檢附代理人授權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3. 3.第一項營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營運面積並附平面圖。 二、營業目標及預計從事業務說明。 三、投資效益分析。 四、自用機器、設備清冊。 五、設施管理方式及人員配置情形。 六、其他法令規定之文件。
  4. 4.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外國人投資人所提出之證件,於國外作成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之驗證;於國內作成者,須經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之外國駐華機構之驗證。
  5. 5.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份數,由管理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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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契約名詞
  • 人證名詞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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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