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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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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船舶。 二、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港區工作或海事工程之船舶。 三、高度危險品:指化學危險品、放射性、爆炸性物質,或經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毒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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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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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船舶。 二、港區工程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