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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五、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委託辦理理貨之意願書。
  2. 前項應備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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