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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申請人,應於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四、負責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人員名冊。 五、營業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2. 前項第四款僱用人員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並以網路或書面方式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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