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申請人在核准籌設期間內,需要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營業許可證申請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章程、負責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人員名冊、以及營業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等文件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方能開始營業。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想要在商港區域內從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務,必須在核准籌設期間內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上述所列文件向指定機關申請營業許可證,方可合法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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