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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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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申請人,應於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四、負責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人員名冊。 五、營業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2. 2.前項第四款僱用人員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並以網路或書面方式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海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申請人在核准籌設期間內,需要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營業許可證申請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章程、負責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人員名冊、以及營業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等文件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方能開始營業。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想要在商港區域內從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務,必須在核准籌設期間內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上述所列文件向指定機關申請營業許可證,方可合法營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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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