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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船舶理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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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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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申請人,應於
核
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四、負責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人員名冊。 五、營業處所之
所有權
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四款僱用人員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並以網路或書面方式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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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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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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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船舶理貨業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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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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