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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理貨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2. 船舶理貨業許可之廢止,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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