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理貨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造具上月份營業報表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未送營業報表備查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補送,屆期未補送者,視同無營業實績。
根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18條,船舶理貨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相關機關造具上月份的營業報表,未能在限期內送交報表或補送者,將被視同無營業實績。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監督船舶理貨業的營運情況,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舉例來說,如果某家船舶理貨業未能在每月十五日前送交上月份的營業報表,根據此規定,相關管理機關可以要求其限期補送,如果仍未能補送,就會被視同無營業實績而受到相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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