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理貨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造具上月份營業報表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未送營業報表備查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補送,屆期未補送者,視同無營業實績。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