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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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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理貨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造具上月份營業報表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未送營業報表備查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補送,屆期未補送者,視同無營業實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18條,船舶理貨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相關機關造具上月份的營業報表,未能在限期內送交報表或補送者,將被視同無營業實績。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監督船舶理貨業的營運情況,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舉例來說,如果某家船舶理貨業未能在每月十五日前送交上月份的營業報表,根據此規定,相關管理機關可以要求其限期補送,如果仍未能補送,就會被視同無營業實績而受到相應的處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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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船舶理貨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造具上月份營業報表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未送營業報表備查者,航港局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