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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理貨業者於貨物裝卸作業完工後,應以網路或書面申報,提供海關、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理貨表單及有關資料,以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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