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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船舶理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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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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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理貨業者於貨物裝卸作業完工後,應以網路或書面申報,提供海關、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理貨表單及有關資料,以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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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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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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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船舶理貨業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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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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