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項者,民航局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及其附約所定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序報請交通部核准採用,發布施行。
對於民用航空法第121條的規定,它指出了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如果涉及國際事項,民航局可以參照有關國際公約及其附約所定的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序報請交通部核准採用,並發布施行。作為法律系教授,我們可以舉例說明這個規定的運用情況,在本案中可能無法直接找到合適的例子,但我們可以透過相關的國際公約和附約來了解民用航空法第121條的具體適用情況。
航空器登記、適航檢定給證、飛航、失事調查處理、維修廠所設立、航空人員檢定給證、航空器飛航作業、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民營飛行場、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等管理規則及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民航局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及其附約所訂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序報請交通部核准採用,發布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九十二條修正移列。 二、增定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三、配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將「修理廠」修正為「維修廠」、第二條第十五款增定「空廚業」及第四十一條增列「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將本條第一項「修理廠」修正為「維修廠」並增列「空廚業」及「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等管理規則之訂定法源依據。 四、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航空器登記、適航檢定給證、飛航、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維修廠所設立、航空人員檢定給證、航空器飛航作業、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民營飛行場、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等管理規則及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民航局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及其附約所訂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序報請交通部核准採用,發布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配合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刪除「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之文字,以保障飛安會之獨立性。然就民航局之「平行調查」所需之法源依據,爰增加「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項者,民航局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及其附約所定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序報請交通部核准採用,發布施行。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及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將第一項有關統一授權訂訂定各項管理規則之規定,移列於本法其他條文中。另有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台北航空貨運站業已完成民營化,故「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之適用對象已經消失,爰配合刪除相關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作為本條。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九十二條修正移列。 二、增定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三、配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將「修理廠」修正為「維修廠」、第二條第十五款增定「空廚業」及第四十一條增列「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將本條第一項「修理廠」修正為「維修廠」並增列「空廚業」及「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等管理規則之訂定法源依據。 四、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本條配合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刪除「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之文字,以保障飛安會之獨立性。然就民航局之「平行調查」所需之法源依據,爰增加「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一、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及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將第一項有關統一授權訂訂定各項管理規則之規定,移列於本法其他條文中。另有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台北航空貨運站業已完成民營化,故「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之適用對象已經消失,爰配合刪除相關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作為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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