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有關航空運輸事業之規定,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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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有關航空運輸事業之規定,不再適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本法轄管各項事業均為開放民間申請設立,且採市場自由競爭方式辦理,其經營係以追求公司與股東最大利益為目標,需自負盈虧及承擔經營風險,爰排除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定之適用,以資明確。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本法轄管各項事業均為開放民間申請設立,且採市場自由競爭方式辦理,其經營係以追求公司與股東最大利益為目標,需自負盈虧及承擔經營風險,爰排除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定之適用,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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