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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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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民用航空法第122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2

(0861216 全文修正)

依本法規定核准發給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一移列。

(096061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有關徵收證照費之規定,已散見在本法各相關授權法規中,本條業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121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一移列。

(096061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有關徵收證照費之規定,已散見在本法各相關授權法規中,本條業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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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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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122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1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