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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民用航空法第122條的內容。
依本法規定核准發給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一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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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有關徵收證照費之規定,已散見在本法各相關授權法規中,本條業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一移列。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有關徵收證照費之規定,已散見在本法各相關授權法規中,本條業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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