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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使用飛行場,航空站及航路設備,應照章付費,其收費標準,由交通部規定公布之。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或航線證書,不得轉移,其持有人不得認為已取得各該許可證或證書所載各項之專營權。
乘客於運送中或於運送完成後,與航空器運送人發生糾紛者,民航局應協助調處之。 乘客於調處時,經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航空器運送人經民航局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 第一項之調處程序,由民航局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乘客於運送中或於運送完成後,與航空器運送人發生糾紛者,民航局應協助調處之。 乘客於調處時,受航空器運送人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航空器運送人經民航局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 第一項之調處辦法,由民航局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三項之調處程序因屬行政規則,且其內容牽涉人民之權益事項,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將該調處程序修正為調處辦法。 二、第二項增列「航空器運送人」,以資明確。
航空器使用飛行場,航空站及航路設備,應照章付費,其收費標準,由交通部規定公布之。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或航線證書,不得轉移,其持有人不得認為已取得各該許可證或證書所載各項之專營權。
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三項之調處程序因屬行政規則,且其內容牽涉人民之權益事項,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將該調處程序修正為調處辦法。 二、第二項增列「航空器運送人」,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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