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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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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乘客於運送中或於運送完成後,與航空器運送人發生糾紛者,民航局應協助調處之。
  2. 2.乘客於調處時,受航空器運送人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航空器運送人經民航局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
  3. 3.第一項之調處辦法,由民航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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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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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420519 制定)

航空器使用飛行場,航空站及航路設備,應照章付費,其收費標準,由交通部規定公布之。

(0621221 全文修正)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或航線證書,不得轉移,其持有人不得認為已取得各該許可證或證書所載各項之專營權。

(0861216 全文修正)

乘客於運送中或於運送完成後,與航空器運送人發生糾紛者,民航局應協助調處之。   乘客於調處時,經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航空器運送人經民航局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   第一項之調處程序,由民航局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0901031 修正)

乘客於運送中或於運送完成後,與航空器運送人發生糾紛者,民航局應協助調處之。   乘客於調處時,受航空器運送人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航空器運送人經民航局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   第一項之調處辦法,由民航局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三項之調處程序因屬行政規則,且其內容牽涉人民之權益事項,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將該調處程序修正為調處辦法。   二、第二項增列「航空器運送人」,以資明確。

  • 調處名詞
(0420519 制定)

航空器使用飛行場,航空站及航路設備,應照章付費,其收費標準,由交通部規定公布之。

(0621221 全文修正)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或航線證書,不得轉移,其持有人不得認為已取得各該許可證或證書所載各項之專營權。

(0861216 全文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0901031 修正)

一、第三項之調處程序因屬行政規則,且其內容牽涉人民之權益事項,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將該調處程序修正為調處辦法。   二、第二項增列「航空器運送人」,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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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47 條規定:「乘客於運送中或於運送完成後,與航空器運送人發生糾紛者,民航局應協助調處之。乘客於調處時,受航空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