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乘客於運送中或於運送完成後,與航空器運送人發生糾紛者,民航局應協助調處之。
- 乘客於調處時,受航空器運送人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航空器運送人經民航局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
- 第一項之調處辦法,由民航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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