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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47-1 條

  1. 1.交通部為辦理國家民用航空保安事項,應擬訂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2. 2.航空警察局為各航空站之航空保安管理機關,應擬訂各航空站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
  3. 3.於航空站內作業之各公民營機構,應遵守航空站保安計畫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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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用航空法第47-1條包含了交通部擬訂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的相關規定,航空警察局擬訂各航空站保安計畫的相關規定,以及航空站內公民營機構應遵守保安計畫的相關規定。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例航空警察局擬訂各航空站保安計畫,並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這符合民用航空法第47-1條第2款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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