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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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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交通部為辦理國家民用航空保安事項,應擬訂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2. 2.航空警察局為各航空站之航空保安管理機關,應擬訂各航空站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
  3. 3.於航空站內作業之各公民營機構,應遵守航空站保安計畫之各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用航空法第47-1條包含了交通部擬訂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的相關規定,航空警察局擬訂各航空站保安計畫的相關規定,以及航空站內公民營機構應遵守保安計畫的相關規定。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例航空警察局擬訂各航空站保安計畫,並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這符合民用航空法第47-1條第2款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0960615 增訂)

交通部為辦理國家民用航空保安事項,應擬訂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航空警察局為各航空站之航空保安管理機關,應擬訂各航空站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   於航空站內作業之各公民營機構,應遵守航空站保安計畫之各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七號附約3.1.1規定:「每一締約國應制定及執行一個明文律定之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藉由關於航空器之安全性、規律性及效率性之規則、措施及程序之實施,以保護民用航空作業,防止非法干擾行為」及3.2.1規定:「每一締約國應要求其提供國際民航服務之航空站,建立及施行一個明訂之航空站航空保安計畫,並符合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之要求」,爰於本條明定交通部及航空警察局應分別擬訂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及各航空站保安計畫,並於第二項明定航空警察局為各航空站之保安管理機關。   三、為使航空站內作業之各公民營機構均能遵守航空保安計畫之各項規定,爰於第三項予以規範。本條第三項所定「航空站內作業之公民營機構」,除海關、檢疫、證照查驗及其他相關政府機關外,尚包括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維修廠、免稅商店等業者。

  • 核定名詞
(09606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依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七號附約3.1.1規定:「每一締約國應制定及執行一個明文律定之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藉由關於航空器之安全性、規律性及效率性之規則、措施及程序之實施,以保護民用航空作業,防止非法干擾行為」及3.2.1規定:「每一締約國應要求其提供國際民航服務之航空站,建立及施行一個明訂之航空站航空保安計畫,並符合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之要求」,爰於本條明定交通部及航空警察局應分別擬訂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及各航空站保安計畫,並於第二項明定航空警察局為各航空站之保安管理機關。   三、為使航空站內作業之各公民營機構均能遵守航空保安計畫之各項規定,爰於第三項予以規範。本條第三項所定「航空站內作業之公民營機構」,除海關、檢疫、證照查驗及其他相關政府機關外,尚包括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維修廠、免稅商店等業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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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47-1 條規定:「交通部為辦理國家民用航空保安事項,應擬訂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航空警察局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4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4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