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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業之客貨運價,應以法定貨幣為單位。
航空器所有人應於依第八條申請登記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依第四十四條申請許可前,投保責任保險。 前項責任保險,經交通部訂定金額者,應依訂定之金額投保之。
民用航空運輸業得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設立航空貨物集散站,自辦其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 前項規定於依條約、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其國內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民用航空運輸業得於核准後,設立航空貨物集散站,自辦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但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則須在平等互惠之原則下,始准許其設立航空貨物集散站自辦其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
民航業之客貨運價,應以法定貨幣為單位。
航空器所有人應於依第八條申請登記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依第四十四條申請許可前,投保責任保險。 前項責任保險,經交通部訂定金額者,應依訂定之金額投保之。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民用航空運輸業得於核准後,設立航空貨物集散站,自辦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但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則須在平等互惠之原則下,始准許其設立航空貨物集散站自辦其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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