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用航空法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用航空運輸業得報請民航局轉交通部許可後,設立航空貨物集散站,自辦其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
  2. 前項規定於依條約、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其國內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