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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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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經提供責任擔保之外籍航空器,或未經特許緊急降落或傾跌於中華民國領域之外籍航空器,民航局得扣留其航空器;其因而致人或物發生損害時,並應依法賠償。
  2. 2.遇前項情形,除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外,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或駕駛員能提出擔保經民航局認可時,應予放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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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420519 制定)

未經核准而設置民營飛行場,或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者,或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0861216 全文修正)

未經提供責任擔保之外籍航空器,或未經特許緊急降落或傾跌於中華民國領域之外籍航空器,民航局得扣留其航空器;其因而致人或物發生損害時,並應依法賠償。   遇前項情形,除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外,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或駕駛員能提出擔保經民航局認可時,應予放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四條修正移列。   二、扣留航空器為行政處分權,應改由民航局負責。   三、駕駛員之「扣留」似與原法律體例不合,爰予刪除。

  • 擔保名詞
  • 扣留名詞
  • 法令名詞
(0420519 制定)

未經核准而設置民營飛行場,或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者,或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08612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四條修正移列。   二、扣留航空器為行政處分權,應改由民航局負責。   三、駕駛員之「扣留」似與原法律體例不合,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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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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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96 條規定:「未經提供責任擔保之外籍航空器,或未經特許緊急降落或傾跌於中華民國領域之外籍航空器,民航局得扣留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9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