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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核准而設置民營飛行場,或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者,或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經提供責任擔保之外籍航空器,或未經特許緊急降落或傾跌於中華民國領域之外籍航空器,民航局得扣留其航空器;其因而致人或物發生損害時,並應依法賠償。 遇前項情形,除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外,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或駕駛員能提出擔保經民航局認可時,應予放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四條修正移列。 二、扣留航空器為行政處分權,應改由民航局負責。 三、駕駛員之「扣留」似與原法律體例不合,爰予刪除。
未經核准而設置民營飛行場,或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者,或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四條修正移列。 二、扣留航空器為行政處分權,應改由民航局負責。 三、駕駛員之「扣留」似與原法律體例不合,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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