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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提供責任擔保之外籍航空器,或未經特許緊急降落或傾跌於中華民國領域之外籍航空器,民航局得扣留其航空器;其因而致人或物發生損害時,並應依法賠償。
  2. 遇前項情形,除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外,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或駕駛員能提出擔保經民航局認可時,應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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