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航空器經特許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航時,交通部得令其先提出適當之責任擔保金額或保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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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時,航空器駕駛員,領航員,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外籍航空器經特許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航時,交通部得令其先提出適當之責任擔保金額或保險證明。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三條移列。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時,航空器駕駛員,領航員,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三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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