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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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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所有人應於依第八條申請登記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依第四十八條申請許可前,投保責任保險。
  2. 2.前項責任保險,經交通部訂定金額者,應依訂定之金額投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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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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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420519 制定)

航空人員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飛航逾限制者。   二、執業證書及檢定證,應繳銷而不繳銷者。   三、飛航時航空器應具備之文書不全者。   四、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者。   六、航空器降落不受規定檢查者。

(0861216 全文修正)

航空器所有人應於依第八條申請登記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依第四十八條申請許可前,投保責任保險。   前項責任保險,經交通部訂定金額者,應依訂定之金額投保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二條修正移列。

(0420519 制定)

航空人員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飛航逾限制者。   二、執業證書及檢定證,應繳銷而不繳銷者。   三、飛航時航空器應具備之文書不全者。   四、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者。   六、航空器降落不受規定檢查者。

(086121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二條修正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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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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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94 條規定:「航空器所有人應於依第八條申請登記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依第四十八條申請許可前,投保責任保險。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9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