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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已登記之航空器,註銷其登記,不得另在他國登記。
  2. 曾在他國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撤銷其登記,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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