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並應於核准籌辦期間內,購置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飛航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飛航安全能力審查合格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發給核准文件,始得從事活動。停止活動時,應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前項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為中華民國國民、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不得以其航空器從事營利性飛航或出租供他人從事飛航活動。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申請籌辦、核准程序與限制條件、航空器之申購與其限制、機齡限制、飛航申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民航局應派員檢查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之各項人員、設備、飛航作業及活動,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申請及停止程序、資格、限制條件、訂定辦法之授權及民航局得派員檢查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之各項人員、設備、飛航作業及活動之管理規定,以資明確。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申請及停止程序、資格、限制條件、訂定辦法之授權及民航局得派員檢查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之各項人員、設備、飛航作業及活動之管理規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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