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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進近區域者,謂鄰接水陸飛行場之水道或跑道兩端,經指定界限之區域。 前項區域範圍由交通部依水道或跑道之長度規定之。
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均得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有自備航空器之權利。 外國人,除依第七章有關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備航空器。
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均得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有自備航空器之權利。但如空域或航空站設施不足時,交通部對自備非公共運輸用航空器之權利得限制之。 外國人,除依第七章有關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備航空器。
立法理由自備之航空器無法任意停放,最終仍將使用航空站,如屆時設施不足,申請之核准與否,難免發生爭議,是以適當限制應有必要,爰於第一項後增列但書規定:「但如空域或航空站設施不足時,交通部對自備非公共運輸用航空器之權利得限制之。」
本法稱進近區域者,謂鄰接水陸飛行場之水道或跑道兩端,經指定界限之區域。 前項區域範圍由交通部依水道或跑道之長度規定之。
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均得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有自備航空器之權利。 外國人,除依第七章有關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備航空器。
自備之航空器無法任意停放,最終仍將使用航空站,如屆時設施不足,申請之核准與否,難免發生爭議,是以適當限制應有必要,爰於第一項後增列但書規定:「但如空域或航空站設施不足時,交通部對自備非公共運輸用航空器之權利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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