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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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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均得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有自備航空器之權利。但如空域或航空站設施不足時,交通部對自備公共運輸用航空器之權利得限制之。
  2. 2.外國人,除依第七章有關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備航空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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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420519 制定)

本法稱進近區域者,謂鄰接水陸飛行場之水道或跑道兩端,經指定界限之區域。   前項區域範圍由交通部依水道或跑道之長度規定之。

(0621221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均得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有自備航空器之權利。   外國人,除依第七章有關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備航空器。

(0861216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均得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有自備航空器之權利。但如空域或航空站設施不足時,交通部對自備非公共運輸用航空器之權利得限制之。   外國人,除依第七章有關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備航空器。

立法理由自備之航空器無法任意停放,最終仍將使用航空站,如屆時設施不足,申請之核准與否,難免發生爭議,是以適當限制應有必要,爰於第一項後增列但書規定:「但如空域或航空站設施不足時,交通部對自備非公共運輸用航空器之權利得限制之。」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0420519 制定)

本法稱進近區域者,謂鄰接水陸飛行場之水道或跑道兩端,經指定界限之區域。   前項區域範圍由交通部依水道或跑道之長度規定之。

(0621221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均得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有自備航空器之權利。   外國人,除依第七章有關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備航空器。

(0861216 全文修正)

自備之航空器無法任意停放,最終仍將使用航空站,如屆時設施不足,申請之核准與否,難免發生爭議,是以適當限制應有必要,爰於第一項後增列但書規定:「但如空域或航空站設施不足時,交通部對自備非公共運輸用航空器之權利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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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均得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有自備航空器之權利。但如空域或航空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