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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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七種: 一、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入飛出國境,並在境內起降裝卸客、貨及郵件者。 二、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入飛出國境,在境內起降不裝卸客、貨及郵件者。 三、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越國境不在境內降落者。 四、不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入飛出國境,並在境內起降裝卸客、貨及郵件者。 五、不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入飛出國境,在境內起降不裝卸客、貨及郵件者。 六、不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越國境不在境內降落者。 七、外籍自用航空器在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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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