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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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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民用航空運輸業籌設之申請或新增航空運輸業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限制其經營範圍或不予許可: 一、國際航權班次不足。 二、國內機場起降額度不足。 三、市場供過於求。 四、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法條中我們可以了解到,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 條列舉了在受理民用航空運輸業籌設申請或新增航空運輸業務時,可能會被限制經營範圍或不予許可的情形。根據法條所描述的四種情形,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限制經營範圍或不予許可的情況是:一、國際航權班次不足;二、國內機場起降額度不足;三、市場供過於求;四、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 依據公路法第 79 條 (89.02.02) 中的規定,我們可舉出第三條例子,即市場供過於求。若在申請或新增航空運輸業務時,市場供過於求的情況出現,民航局就得報請交通部限制其經營範圍或不予許可。 至於其他情況的具體例子,就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案例或法律解釋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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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受理民用航空運輸業籌設之申請或新增航空運輸業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限制其經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