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理民用航空運輸業籌設之申請或新增航空運輸業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限制其經營範圍或不予許可: 一、國際航權班次不足。 二、國內機場起降額度不足。 三、市場供過於求。 四、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
受理民用航空運輸業籌設之申請或新增航空運輸業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限制其經營範圍或不予許可: 一、國際航權班次不足。 二、國內機場起降額度不足。 三、市場供過於求。 四、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