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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公司名稱、組織或代表人變更,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轉交通部備查。
  2.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或設立分公司,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
  3.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附換證費申請換發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4.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公司英文名稱或代碼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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