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1.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闢或增加航線,應先取得航權、機場時間帶或起降額度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轉交通部核准籌辦: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該航線之市場調查。 三、航線圖(標示起迄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及航路)。 四、擬使用航空器之規範。 五、營運計畫及營運收支預估。 六、擬使用飛行場者,其使用同意書。
  2. 前項申請新闢或增加航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不予核准: 一、自申請日前一年內曾發生航空器失事事件。 二、自申請日前一年內曾發生航空器意外或飛航違規事件,尚未完成改善措施。 三、自申請日前一年內曾有重大違規營業之情事。 四、申請之航線市場供過於求。 五、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
  3. 前項第一款航空器失事事件及第二款航空器意外或飛航違規之事件,經調查其原因係不可歸責於申請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時,不在此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2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