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條,根據上述法規,此條規定了民用航空運輸業在申請營業前應該完成的程序。具體包括備妥航空器、申請民航局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及試航合格,並由民航局核發航線證書。這表示民用航空運輸業在營業前必須通過一系列的審查和試航程序,以確保航空器的安全和合格性。 與參考資料的關聯,可以舉例民用航空法第70條之1及航空貨運承攬管理規則第4條、第7條所規定的案例。根據這些規定,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也需要申請許可證才能開始營業,並且需要檢附一系列文件。這展示了民用航空業界對於合格性和安全性的重視,並且是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條的具體應用。 然而,對於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條在實際應用中的具體影響,還需要更多的相關案例和法律解釋,以獲得更全面的理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