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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准籌辦期限內備妥航空器,申請民航局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及試航合格後,由民航局核發航線證書,始得營業。但經民航局審核無需試航者,得免試航。
  2.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包機飛航,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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