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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航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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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三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線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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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線證書之有效期間為十年,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期滿一個月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三),申請民航局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後,
核
發航線證書。但國際航線,基於互惠原則或條約、協定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航線證書以每張登錄一條航線為原則,並應註明起迄經停地點、業務性質、期限及使用之航空器機型。
前項註明使用之航空器機型變更時,應申請民航局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後,換發航線證書。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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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許可及登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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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航線證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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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包機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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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飛航申請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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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營運管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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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刪除)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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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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