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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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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貨運包機,應於預計起飛前十工作日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四)及包機合約副本報請民航局准後,始得飛航。
  2. 2.前項包機合約應載明包機人於包機經民航局核准前,不得在臺招攬客貨。
  3. 3.傷患運送及其他緊急事件包機,得不受第一項所訂工作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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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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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貨運包機,應於預計起飛前十工作日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四)及包機合約副本報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