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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包機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境(包機)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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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貨運包機,應於預計起飛前十工作日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四)及包機合約副本報請民航局
核
准後,始得飛航。
前項包機合約應載明包機人於包機經民航局核准前,不得在臺招攬客貨。
傷患運送及其他緊急事件包機,得不受第一項所訂工作日之限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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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許可及登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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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航線證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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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包機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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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飛航申請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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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營運管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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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刪除)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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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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