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定期飛航,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應於生效前二十日報請民航局核准。有變更時,應於生效前五工作日報請民航局核准。 二、因故取消已核准之定期班機,應於起飛前向有關航空站報備。
- 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共用班號方式營運國際定期航線者,實際航空器營運者應將合作業者之班號註明於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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