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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飛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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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飛航申請書.PDF
...顯示完整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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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特種飛航或其他
非
營利性飛航,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五)報請民航局
核
准,變更時亦同。申請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應另檢附為該等人員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經核准之飛航,以飛航通知單(如附件六)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內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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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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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許可及登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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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航線證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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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包機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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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飛航申請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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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營運管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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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刪除)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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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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