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規上看,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0條規定了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包機以外的不定期飛航、特種飛航或其他非營利性飛航的程序。根據這條規定,申請人應於預計起飛三個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報請民航局核准,並且在變更時也需要同樣的程序。如果申請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則還應另檢附為該等人員投保責任保險的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根據法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一家航空公司想要申請非營利性飛航並載運非航空器上的工作人員,那麼除了申請書之外,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的相關文件,申請國際包機以外的飛航必須符合所規定的程序,並且需要提供相應的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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