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用航空運輸業對其運輸中使用之下列文件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核: 一、乘客機票票根。 二、乘客艙單。 三、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及有關運務文件。 四、包機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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