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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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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全貨運航空器搭載下列人員時應將搭載人員、姓名、身份或眷屬稱謂,記載於艙單,按規定於離到場時送場站有關單位備查: 一、指定擔任押運押動物、貨物及有關飛航安全之人員。 二、必須搭載全貨運航空器至另一地點執行前款任務之人員。 三、政府派服勤人員。 四、運輸軍用物資時,軍方之押運員、督導人員及飛航人員。 五、該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員工及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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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全貨運航空器搭載下列人員時應將搭載人員、姓名、身份或眷屬稱謂,記載於艙單,按規定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